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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所屬公務人員於過去考績年度內有性騷擾、職場霸凌等違法失職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擬予懲處,仍請依銓敘部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等相關規範辦理

各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所屬公務人員於過去考績年度內有性騷擾、職場霸凌等違法失職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擬予懲處,仍請依銓敘部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號令等相關規範辦理.

舉例說明:
(一)機關於114年2月間始知悉某甲於110年有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擬核予記過處分,依旨揭銓敘部109年6月18日令釋,其懲處權行使期間為5年,經確認仍在懲處權行使期間內,機關即應核予某甲記過處分。
(二)機關於114年2月間始知悉某乙於107年有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擬核予記過處分,惟因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109年6月18日前之違失行為,以前開銓敘部106年3月27日令所定3年為準)無法核予懲處,參依銓敘部109年4月27日函,機關得於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主動撤銷重辦某乙107年度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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