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 社交距離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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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
社交距離注意事項
109 年 4 月 01 日訂定
109 年 4 月 10 日修訂

一、前言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現階段疫情則相對穩定安全,目前我國境外移入病例數亦遠高於本土病例,故國外留學、旅外國人為因應各國疫情,紛紛放下學業或工作返國,雖然返國高峰漸息,每日境外移入數也趨緩,然而此波返國潮可能潛藏未就醫或無症狀之感染者,致威脅到國內的防疫安全。為避免逐漸提升的社區感染風險,防止未找到感染源的潛在傳染鏈威脅國內防疫安全,訂定「社交距離注意事項」作為分階段鼓勵社會大眾保持社交禮貌或強制保持社交距離,便成為當務之急,為兼顧民眾合理權益,並顧及國內防疫安全,爰訂定本項注意事項,以讓社會大眾有所依循。

二、社交距離規範(柔性勸說)

避免出席展覽會、體育競賽、演唱會等近距離接觸之社交活動,若必須出席則強制全程佩戴口罩。於防疫期間,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應暫緩舉辦此類非必要性活動。

本階段並應遵循以下規範:

(一)一般規範:
靜風下,室內應保持 1.5 公尺、室外保持 1 公尺(空氣擾動越強,飛沫飛行距離越遠,自主維持之社交距離應該越遠,以下同)。惟若雙方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擁擠、密閉場所應佩戴口罩。建議以「總量管制」、「分時分眾」及「單向導引」等方式,維持社交距離及避免人流交錯。會接觸不特定民眾的工作人員,需全程佩戴口罩。需面對民眾之開放式櫃台,建議改裝或暫時放置透明隔板,以作為區隔。於入口處強制對進入之民眾,以酒精消毒雙手,並進行體溫監測,發燒者禁止進入。開會時不得進食,且飲料必須有杯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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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規範:

1.餐廳:

避免工作上或無法掌握所有出席者的聯誼式聚會。朋友或家人間的聚餐,餐桌上進食時仍應避免交談,吃完要交談時,請先佩戴口罩。入口處應強制對進入之顧客,以酒精消毒雙手。並進行體溫監測,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同桌客人應儘可能保持 1.5 公尺之社交距離或以隔板區隔。業者應將桌與桌之距離,儘量拉開至 1.5 公尺距離以上。符合標準並確實定時消毒桌面、菜單,業者可於入口處公告周知,以爭取顧客信任;地方政府認有必要時可協助認證,以鼓勵業者遵行。工作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隨時正確洗手保持手部衛生。自助餐型態之餐廳,應以適當之阻隔方式,避免食物被顧客之飛沫污染。由顧客徒手操作之點餐面板、徒手簽名之結帳系統,於防疫期間建議暫停使用,或需逐客消毒。顧客並應儘量自備簽名筆。

2.校園或辦公室及會議室:

若特定人員上課(如幼兒園到高中),需注意通風良好,儘可能維持社交距離,不硬性戴口罩。若空間足夠,則以梅花座等形式維持足夠社交距離。或以隔板、屏風進行區隔。若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息。
用餐時須保持足夠的社交距離或以隔板、屏風進行區隔。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則應「分時分眾」用餐,以維持足夠的社交距離。

3.大眾運輸(含計程車):

儘可能保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若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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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含計程車)之乘客以及會接觸不特定對象的大眾運輸業者,均應強制全程佩戴口罩。搭乘人數較少時,公車或長途巴士業者可考慮於駕駛後方座位禁止
入座,且暫不使用前門上下車。有體溫監測設備之大眾運輸業,禁止載運發燒者。
必要時可透過鼓勵「分時分眾」上班,以減少排隊及搭乘人潮。高齡、具慢性病史、進出醫院、自覺有上呼吸道症狀之民眾或不適合佩戴口罩之嬰兒,宜自主避開尖峰時刻之人潮。不得已必須搭乘大眾運輸且不適合佩戴口罩之嬰兒,應以具遮簾之嬰兒車或嬰兒提籃防護飛沫。若未能維持適當社交距離,則禁止在大眾運輸系統內用餐。

4.賣場或其他營業場所:

儘可能保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若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工作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人數較多之賣場或營業場所應強制顧客佩戴口罩。
入口處應強制對進入之顧客,以酒精消毒雙手。並進行體溫監測,禁止發燒者入內,具上呼吸道症狀者要求佩戴口罩方准進入。
結帳時應以地上標示或其他方式維持足夠的社交距離。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則應進行入場「總量管制」。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禁止在賣場或其他營業場所用餐。

5.排隊人龍:

儘可能保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
若正確佩戴口罩,則可豁免社交距離,惟若空間許可,仍應維持足夠之社交距離。

6.特殊機構

保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
工作人員及住民、收容人均應全程佩戴口罩,但於自己的床位休息且與他人符合社交距離時,得不配戴口罩。工作人員發燒應即就醫且不得上班,住民發燒應即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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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有上呼吸道症狀時,暫時勿接觸住民,住民有上呼吸道症狀時則應全程佩戴口罩且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或移至其他單獨空間。
用餐時若不能保持社交距離或無法以隔板區隔,則「分時分眾」用餐,以維持足夠的社交距離。精障機構、監獄、育幼院等機構,住民較難保持社交距離,可自行訂定合宜之感染控制措施。

7.宗教場所及活動

入內強制佩戴口罩,並量測體溫,發燒的民眾及工作人員禁止進入。
保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無法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時,
應於入口處進行下列措施:
(1) 總量管制:
較適用於廟宇等不特定信眾進入之場所。難以恆常保持適當社交距離時,應對進入人數予以計數,過量則安排在前殿或外面廣場朝拜。
(2) 分時分眾:
較適用於教會禮拜等有特定信眾之場所。座位難以恆常保持適當社交距離時,則分時分眾進行禮拜。若能固定位置則更佳。遶境遊行等室外宗教活動,應儘量暫停舉行。並應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人數限制,除維持社交距離外,另應以量測體溫、戴口罩及正確洗手等方式防止接觸感染。若無法恆常保持適當社交距離時,則不得用餐。

8.非營利場所(展場、遊樂園等)

保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
工作人員強制佩戴口罩,無法恆常保持適當社交距離時,應強制民眾佩戴口罩。
入口處應強制對進入之顧客,以酒精消毒雙手。並進行體溫監測,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擁擠或無法保持適當社交距離時,應採行「總量管制」。

9.夜市及傳統市場

夜市及傳統市場之管理委員會或地方政府應善盡維護適當社交距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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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
攤商及民眾均應配戴口罩,有明確出入口及管理人員者,應強制攤商等工作人員及民眾佩戴口罩,並於入口處量測體溫,發燒者禁止進入。擁擠或無法保持適當社交距離時,應採行「總量管制」、「減少座位」、「使用隔板」等方式。並建議應用「單向導引」,避免人流交錯。攤商之即食食物,應防止攤商或民眾雙方之飛沫噴濺,並避免邊走邊吃。

10.其他特定場所:

防疫期間民眾應避免進入與維生無關之娛樂等性質之場所,特別是有較高機率近距離接觸之場所,例如舞廳、夜店、酒吧、夜總會、KTV 及遊藝場等。無法維持 1.5 公尺社
交距離之場所,則業主應停止營業。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另行公布應停業之場所,則優先適用該公布業別之停業規定。
業者應安排人與人間距離 1.5 公尺以上,或採取其他適當防疫措施。
入口處應強制對進入之顧客,以酒精消毒雙手,並進行體溫監測,發燒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
第二階段(強制處分)尚無實施期程,該階段除醫療、執行公務、維生等必要性活動,其餘非必要性活動,特別是娛樂活動,均在禁止之列。必要性活動亦須維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與他人間若雙方均正確佩戴口罩,仍應保持至少 1 公尺之距離。

三、簡易的距離衡量方式

社會大眾不可能隨身攜帶量尺,故民眾自主保持社交距離或工作
人員實施勸導、規範時,可依下列方式簡易衡量相對距離:
(一)1 公尺:
成人平舉單側手臂,自指尖至另一側的肩膀,在不碰觸其他人的情況下,距離大約等於 1 公尺。
(二)1.5 公尺:
成人平舉兩側手臂,兩側指尖在不碰觸其他人的情況下,距離大約等於 1.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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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眾社會禮儀規範
(一)電梯內或其他社交距離短、空間密閉之場所,無論是否佩戴口罩,均應避免交談。
(二)餐桌上進食時應避免交談,吃完要交談時請先佩戴口罩。
(三)空間足夠的情況下,無論是否佩戴口罩,均應保持 1.5 至 2公尺的社交距離。
(四)以拱手代替握手,且遵循不碰觸彼此之原則,以減低接觸傳染的機會。
(五)咳嗽時飛沫可飛濺數公尺,佩戴口罩可防止飛沫飛濺。來不及佩戴口罩而打噴嚏或咳嗽時,應以衣袖或衛生紙掩住口鼻。以手掌掩口,將使沾滿飛沫的雙手,汙染隨後碰觸的手把、門閂、扶手、按鍵、觸控式面板等公眾容易接觸之物件,無聲地透過接觸傳染散播病毒,是錯誤行為,應該儘量避免。
(六)自覺有打噴嚏或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狀時,應儘量待在家休息,不得已出門時應正確佩戴口罩,且勿進入擁擠的公眾場所。
(七)外出時民眾應自覺地避免進入擁擠的公眾場所。